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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交流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与客座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人:发布时间:2012-07-02

  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工作的通知》,促进实验室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加强开放课题与客座研究人员的管理,提高开放课题的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开放课题设置和支持的原则:

  1.必须围绕各分室主要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设立。

  2.要与各分室自主研究课题的设置有机统一,有利于分室整体目标的实现。

  3.凡未得到自主研究课题资助的固定研究人员提出的开发课题应给予优先设置。

  第二条 凡申请获准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并来本实验室做研究工作的人员,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开放课题经费可由客座人员完全自带经费、自带为主、实验室资助三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由实验室与客座人员单位协商确定。客座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三条 开放课题申请的对象: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具有博士学历或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有关教学和科研工作者。研究工作基础好,并曾以第一作者发表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在3.0以上者给予优先。

  第四条 开放课题的设置和公布:每年年底,各分室围绕本研究方向的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经讨论和协商,制订23个开放课题,报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申请评审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在第二年年初在实验室网站上公布。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

  第五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申请人根据实验室公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15份,并附本实验室1名固定研究人员推荐信和相应课题组组长同意接受的意见,以及本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报实验室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开放课题的评审:资格审查通过,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评议,最后再经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实验室将优先批准自带经费,或工作基础好、曾以第一作者发表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在3.0以上的申请者。

  第七条 开放课题执行协议的签订:申请获准者在接到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批准通知书之后的15天之内,要与本实验室签订“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执行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申请者在完成课题研究之后,应该发表1SCI收录论文。协议签订之后,其申请获准者为本实验室正式客座研究人员。

  第八条 开放课题和客座人员的管理:开放课题和客座人员的管理实行合作导师责任制。开放课题申请批准后,其原推荐申请的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为客座人员的合作导师,客座人员将进入该课题组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

  第九条 开放课题的实施:开放课题执行期限为18个月,执行协议签订之后的6个月内必须执行,如果逾期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则视为自动放弃。在协议执行期间,客座人员开放课题的研究经费先从合作导师的课题经费中开支(自带经费的客座人员经费由自己的课题经费开支)。

  第十条 开放课题的考核:开放课题结束后,开放课题完成人应填写“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登记表”,实验室将对照“开放课题执行协议”,由分室主任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和考评。对于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合作导师将承担一定指导与管理的责任,将暂停2年开放课题建议资格。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来室工作期间,实验室提供住房。住房管理按《华中农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和华中农业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合作导师的领导下,开展课题的研究工作,自觉服从合作导师的日常管理,确保工作时间,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导师报告。客座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的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合作导师协商处理。办理离室手续时,应归还各种所借物品。

  第十三条 客座人员在执行课题期间,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它学术活动,应经合作导师同意后方可,其旅差费回原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的归属:发表论文或成果的归属按已签订的“开放课题执行合作协议”执行。原则上,客座研究人员所获得的成果由本实验室与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发表论文时,必须有本实验室和合作导师的署名,并标注“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