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2013年2月2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学校优良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校发[2009]110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须遵守下列学术道德:
1.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发表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申请专利等),应充分查新,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对学术发展的贡献。使用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图片、公式、程序等)必须在正文中标注,并在注释或文后参考文献中标明出处(各类文献的具体著录格式参照《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形式规范》)
3.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学术成果和署导师姓名的学术成果在投稿前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其它署华中农业大学二级单位(如学院、实验室等)的成果须经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授权;研究生若更换导师,未经原导师同意,不得擅自将参与原导师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对外公布或利用。
4.研究生离校前须将在校学习期间的原始科研档案(数据采集的原始记录、科研记录本、照片或图片、电子数据库、图片库、相关分析结果等)、实验材料等移交导师所在课题组或实验室,作为长期资料保存;确需带走部分数据资料的,需经导师或实验室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5.在华中农业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离校后发表的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仍应以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署名单位。
6.学术界公认的其它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1.一般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1)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标注基金项目。
(2)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3)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4)伪造签名用于提供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
(5)未经学校和导师同意,离校后擅自使用学校实验材料、论文数据资料发表学术成果。
(6)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7)须审核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发表学术成果。
(8)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其它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2)擅自扩散、交换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关键技术、信息、材料等。
(3)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4)篡改与伪造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图片。
(5)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作品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6)购买、出售学位(学术)论文或者组织学位(学术)论文买卖。
(7)请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代他人写学术(学位)论文。
(8)发表学术作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署他人姓名或擅自代签名。
(9)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其它严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认定
第五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受理:
1.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举报。
2.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研究生院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认定:
1.研究生院在接到举报后,将举报情况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出初步调查结果,对于一般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做出最终认定。
2. 学院学术委员会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初步调查结果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
第四章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依据:
学校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办法:
1.研究生院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结果对研究生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导师的违纪违规行为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直接处理。
2.对于在读研究生,研究生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答辩等学业处理。
3.对于在读研究生,研究生院视情节轻重给予一般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当事人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当事人以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当事人本学年内不得申请评定各类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4.对于已获得学位(或毕业证)者,若发现其学位(毕业)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注销学位证书,撤销其毕业证书。相应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5.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若当事人认为学校对其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不公,可在处分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一般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处理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相关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