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管理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旧版 > 管理制度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5日     点击次数: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自律意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师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华中农业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及全体学生应共同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有关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充分查新,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及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

(四)项目申报过程中,应如实填写项目组成员资料,不得代为签名。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资料,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应保证单位充分、有效使用该成果,禁止将成果非法据为已有。

应如实标注各类资助项目的全名和项目级别。

(五)在科研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验收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评价,不得夸大或贬低。

(六)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在科研成果报奖、鉴定和验收及使用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材料和成果的级别或当事人的排名。

(七)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成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对论文负主要责任。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八)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九)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十)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十一)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

  (四)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个人信息、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谎报成果、夸大成果水平、虚假宣传等。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成立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处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并向校内有关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  调查、处理和惩戒标准

第七条 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和校行政根据《华中农业大学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工作规程》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取消研究项目申请资格,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依法暂缓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位,暂缓申报、撤销学术职称、学术岗位降级等学术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处以行政处分。

2. 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理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处理期限应在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处理期限届满后,被处理人可向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申请终止处理,经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提出终止原学术处理的建议,由校行政作出决定。

表现较好的被处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理。在处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术处理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学校行政决定并行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执行。行政处分由学校行政决定并行文。终止学术处理决定由校行政行文。学术处理、行政处分及终止学术处理等文件均应送达当事人,进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下发至学校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正常程序提出;异议分别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和校行政受理。异议受理后作出的新的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新的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意见由学校新增行文,与原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意见一并进入当事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1-2010   版权所有:华中农业大学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 南湖狮子山街一号 邮编:430070   电话:+86-27-87280670  Fax:+86-27-8728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