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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5日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校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承包、租赁的校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人、承租人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考核、同奖惩,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加强隐患整改和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校保卫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各部门与全校师生员工及校园辖区内的一切外来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保卫处实施的消防检查、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在校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及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有关防火工作文件、指示,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政治影响、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标准确定学校防火重点单位和部位,落实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四)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消防设施建设方案,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购买、配备、维修、检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适用,保障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事后报告;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制定学校灭火预案;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同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意见;

(九)参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十)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抓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单位和其它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及其它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制定防火安全规定,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保卫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不断加强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

第十五条 学校规划与基建部门,在拟定和实施学校总体基建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时,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纳入规划与设计,并征求保卫处的意见,做到消防安全设施项目与基建项目同时配套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所有消防设计项目建设经费应列入该项目工程概算。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其安全管理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筑施工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检查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安全。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需要变更的,应告知校保卫处并报请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设计单位须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严格用电、用火的管理。用电管理部门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操作,对全校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修,防止因电线老化、短路、超负荷、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劣质设备等造成电气火灾。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生产使用单位等地严禁烟火,临时用火要办理“许可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焚烧废纸、落叶、垃圾等,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条 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在学校的偏远地带或与教学、科研、办公楼、住宅楼保持安全距离的独立地带,并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生产、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严禁携带火种入内,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需要销毁时,应事先报请校保卫处核准。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资料馆、档案馆、标本馆、体育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经校保卫处预检,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经公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在狮子山上开辟防火通道和隔离带,设置消防水源,严禁在山上野炊、点火烧荒和吸烟。绿化环卫中心要加强巡山稽查,严防山林火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停电、停水、通信或交通线路中断,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范围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须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部位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须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学校保卫处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须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火灾处置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或拨打119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条件,不得妨碍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往火场,维护火场秩序,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第四十六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按照预案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禁止未成年人参加灭火救援。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引导现场群众迅速疏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关领导或保卫处在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转移可燃气体和液体,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治安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七)遇到依靠学校能力不能扑救的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校大门值班人员应积极主动引导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障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学校领导或保卫处火场指挥员应向其介绍起火情况和水源,组织人力、物力协助消防官兵灭火。

第四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调查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追究事故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善后事宜。

第九章 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部分,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泵、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水带、水枪、干粉、二氧化碳等各类灭火器材。

第五十一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避免阳光直接照射、防高温、防冻、避雨、防潮、通风、显眼易取的地方,严禁将其锁进走道、办公室、实验室内。

第五十二条 校园内所有消防设施及器材是消防灭火的应急专用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扑救火险时摆弄、喷射灭火器,开启消火栓。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志。

第五十三条 室内外消火栓除发生火警火灾应急使用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埋压和圈占,不准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堵塞通道,妨碍使用。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应放在保卫处指定的显眼易取的位置,不得擅自移动。配备在各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由各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工作人员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扑灭初起火灾的知识。

第五十五条 全校消防设施及器材由保卫处负责从正规渠道招标购买、维修、保养及淘汰,并标明购置、维修时间。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保管,其维护任务要落实到人。行政、教学、科研和住宅楼的消防器材经费由学校解决,经营单位的消防器材经费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 灭火器材的维修与报废规定:

(一)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10年;

(二)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 5年,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手提贮气式干粉灭火器为距出厂日期满 8年;手提贮压式、推车式、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为距出厂日期满10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为距出厂日期满12年;

(三)手提式、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和手提式清水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3年,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6年;

(四)化学泡沫灭火器和手提式酸碱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2年,以后每隔2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

(五)上述各种灭火器材的功能性检查时限:学校保卫处每年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凡使用过的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材须及时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或驱动气体;

第五十七条 临时需要动用消火栓时,应事先向保卫处申报,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应爱护消火栓,节约用水;使用完毕,须恢复原状。消防水带用毕后,应放在阴凉处风干后归还到原处。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则负责赔偿。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校保卫处修复或更换。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防火安全实际需要时,应保障及时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认真落实公安、保卫部门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和本细则,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六)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民生命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七)对查明火灾原因提供重要线索的;

(八)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经济赔偿等处罚;情节与后果严重的,报请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有关当事人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举办各种大型集会、展览、展销、比赛、演出等活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通知,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堵塞、挤占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

(四)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动用、故意损毁消防设施、器材造成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拒不改正的;

(七)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带入火种、使用明火造成后果的;

(八)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九)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火、用电,强令冒险作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可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相应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

(一)重点工程的消防设计,未报经审核即开工兴建的;

(二)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接收使用的;

(三)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可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以相应处罚,并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予验收并不得交付使用。对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保卫处可报请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一)工程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造成后果的;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施,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工程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报请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月工资2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日营业额10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保卫处可以报请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强制改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按《武汉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国家《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报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参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与后果严重的,报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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