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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手册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7日     点击次数: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华中农业大学、专门从事农业微生物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是聚集和培养农业微生物领域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实验室管理,依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管理总则

一、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科技部于20035月批准建立的。主要开展农业有重要价值微生物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三、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创新、创造、创业”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理念。

四、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成员从国内外同行专家中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遴选聘任。

五、实验室下设办公室、微生物光合作用及生物固氮分室、作物杀虫抗病微生物分室、动物病原微生物分室、农业环境微生物分室。

六、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4人。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依托单位聘任。各分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实验室主任在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中聘任。

七、实验室设立室务委员会,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分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室务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管理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决策坚持民主与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八、实验室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专职管理与技术支撑人员组成。

第二章 实验室各级人员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职责

1.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的制订;

2.负责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

3.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与组织实施;

4.设置实验室业务机构;

5.执行依托单位的决策、决议以及学术委员会建议和指导;

6.向依托单位和学术委员会报告实验室运行情况;

7.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

8.聘任和解聘分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

9.依托单位授予的其他职权。

  实验室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按分工负责制协助主任开展好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分室主任职责

1.负责实验室各项决策在分室内的贯彻和执行;

2.在实验室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好分室内经常性的学术交流;

3.凝练分室研究主题,协调各课题组的研究相互交叉,组织申请大型的研究课题;

4.围绕实验室总体研究目标,组织完成好分室研究目标;

5.协助实验室完成对下属课题组和固定研究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目标考核。

分室副主任协助室主任做好本分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固定研究人员职责

1.在实验室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实验室的主要研究目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切实履行研究生培养导师责任制,为人师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的管理,注重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确保学生能出色地完成科学研究工作;

3.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主动参与实验室各项活动,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主动向办公室提供与实验室评估相关的技术资料;

4.检查落实所指导的学生发表论文署名本实验室;

5.每年元月按时填报并上交《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工作情况登记表》,作为上一年度考核依据。

四、办公室职责

1.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日常行政管理;

2.负责落实实验室主任会议和室务委员会的决议;

3.为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客座人员和研究生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后勤保障,协调好实验室内部关系;

4.负责公用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五、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1.常务副主任职责

  协助主任抓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内部协调工作,起草和落实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协调组织科研课题与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和联络,负责实验室运行费的管理。

2.科研行政秘书职责

  负责实验室的课题、成果、人员以及各项学术活动资料的组织、管理和编印,学术会议的组织和安排,学术年报的编制,其它材料的文字整理与上报。开放课题的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负责对外联系与接待。负责固定资产建帐、登记和管理。负责学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负责实验室网站信息的发布与更新。实验室运行费的请款和报账。

3.仪器设施管理工程师职责

  负责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指导和运行管理,各类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和完好状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维修损坏设备,确保设备安好率。负责全面落实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和处置的档案。负责设备的招投标。负责公用仪器室的日常管理。负责实验室网页的维护。

负责实验室房屋、水电、空调等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小型物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登记,安全保卫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负责在实验室内部全面落实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负责客座房与会议室的管理,实验室来往信函的收发。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行为准则及处罚

一、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博士后、临时工等)必须严格遵守《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时,自觉以“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gricultural Microbiology”署名。

三、出入实验楼一律凭门卡。外来人员来访要登记,并征得被访人员的同意。晚上6点以后,进入实验楼的所有人员一律登记。所有人员进入实验楼必须换鞋或穿鞋套。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参加实验室的各项公共活动,包括参加例会、学术交流、清洁大扫除等,因故不能参加者,要事先向实验室办公室请假。

五、实验室内严禁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实验室内做非业务性会客,不随意将小孩或其他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六、公用仪器室是公共仪器设备停放及操作的场所,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擅自搬动各仪器设备。在操作过程中,要保持室内清洁。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干净台面和地面,并做好使用登记。

七、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每个人要自觉接受设备监管人和管理责任人的监督和指导。上机前,要认真读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操作完毕,要认真登记,并自觉做好清洁。初次上机,必须经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操作。发现仪器设备有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责任人和设备监管人报告。

八、实验室门卡为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和各研究室的通行证和身份卡,不得自行复制和转借。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

九、实验室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实验设施、器皿、菌株、药品、试剂等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诸如野外、温室取样,到其他实验室作分析)要事先在办公室登记,并负责带回。各种财产一律不得借作私用。

十、实验室所有人员要爱护公共卫生,自觉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吃东西,不得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在实验室内抽烟,不得向下水槽乱扔茶羹及其它污物。

十一、凡违反以上行为准则者,实验室将视情节,令其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指导导师签名,公开张贴和网上发布,或大会批评。

十二、因不按管理规定,造成设备损坏,当事人和指导导师要承担其设备维修费,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300元以上,当事人赔偿300元,余额由指导导师从课题经费中支付,最高赔偿金额为1万元。

十三、凡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和指导的学生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工作,在发表SCI收录论文不署实验室名的,实验室要对其固定研究人员按所占用的使用面积20/月·平方米收取台面费,并按每个学生100/年收取共享资源费。当年有1篇未署名,则收取1年,当年有2篇未署名,则加倍收取。

第四章 固定研究人员聘任与考核

一、固定研究人员的聘任

1.实验室所有固定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考核合格,将自动续聘。

2.首次申请加入固定研究人员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以唯一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发表过影响因子大于5.0SCI收录论文。

2)至少主持过2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从国外引进的人才除外,但必须以唯一第一作者发表过影响因子大于9.0SCI收录论文)。

3)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符合重点实验室支持发展的方向,并愿意整合到重点实验室已有的研究团队。

4)本人书面申请,并愿意履行实验室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凡要求成为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的学校在职教师必须填写《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申请书》,并将《申请书》以及相应的发表论文和主持基金项目的批复文件提交给实验室办公室。

4.实验室将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并就申请者研究水平、是否符合实验室支持发展的方向以及团队接收情况、实验室可提供的空间等决定其是否给予聘任。

5.同意聘任,将由实验室主任签发聘书。

6.在聘任期间,所有固定研究人员按《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岗位聘任试行办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固定研究人员的考核

1.为了简化考核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实验室将对每位固定研究人员实行指标量化考核。

2.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考核量化指标体系(略)。

3.实验室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4.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各固定研究人员按以上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分,填写《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自我考核评分表》,并连同相应的支撑附件一起提交给实验室办公室。实验室办公室负责核实自我考核评分结果,并按每个人的获得加分的总分由高到低排序。

5.年度考核总分排序最低的5位固定研究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约谈1次,帮助分析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6.任期考核:在三年聘任期满时,各固定研究人员要按以上指标体系填写《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任期自我考核评分表》,并提交第三年的相应支撑附件。实验室将按每个人三年任期内获得加分的总分由高到低排序。

7.考虑到从校外新引进人才研究工作的调整和适应,进入实验室前二年不纳入实验室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8.每年1231号前,固定研究人员必须将当年的《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自我考核评分表》及其支撑附件上交到办公室,十天内,实验室将公布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评分排序结果。

三、固定研究人员的解聘

1.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实验室将解除在任期考核中总分排序最低的3位固定研究人员的聘约。

2.解除聘约的人员,不再享有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实验室将不再给解聘人员提供科研用房和相关经费的支持。聘约解除的三个月之内,被解聘者应退出实验室已提供的全部科研用房。

第五章 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

一、凡在本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博士后、临时工等)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事先有协议约定以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二、以上归属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DNARNA、质粒、各种标记、菌株、转基因材料、种质资源、植株(包括悬浮细胞、器官、组织)种子、各种育种材料等;(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的知识产权。

三、凡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其论文发表和成果申报,必须署名本实验室。本实验室署名形式为:“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gricultural Microbiology)。

四、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实验室后,利用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也必须署名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所取得的成果,本实验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

五、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离室手续,办公室将指定相关的固定研究人员接收其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

六、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实验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七、所有与室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八、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以事先签订的协议为准。

九、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条款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十、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十一、本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实验室管理办法一切条款,认真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本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六章 研究生管理和培养

一、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责任制。在实验室的领导下,依照学校研究生培养的规定,导师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教育、课题研究、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凡要进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认真学习“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基础上,填写“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读研究生完成学业的承诺书”13份,由导师签字,1份导师留存,1份交办公室备案,1份本人保存。

三、本人在网上下载“门卡申请表”,以一个课题组为单位,集体申请办理门卡和鞋柜手续。实验室将给每位研究生提供一个身份代码。

四、实验室成立研究生研究课题质量评估指导小组。各研究生课题质量评估指导小组人选由各导师确定,一般由包括导师在内的3人组成(博士生指导小组至少2名为博导),指导小组将是该研究生答辩时答辩委员的核心成员,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进入实验室开展课题研究的研究生,从开题报告(包括选题、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预期结果),到课题结题,都必须自觉地接受指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主动向评估指导小组汇报自己的研究进展。

六、指导小组根据研究生研究课题进展情况,定期检查研究课题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

七、根据研究生课题研究结果,指导小组有权决定研究生是否按期结题和论文答辩,还是不能按期结题,延长学制继续做好研究工作。

八、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国外SCI刊源上发表1篇论文,方可取得学位证书,如果不能发表,只能取得毕业证书。

九、凡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工作发表的论文,必须以本实验室为第一作者单位署名发表。论文发表署名,由指导小组组长负责监督落实。

十、实验室每半年举行13次全体研究生和导师参加的大型学术交流活动,由各分室推荐优秀研究生进行大会发言。

十一、质量评估指导小组必须坚持原则、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十二、实验室每年举行1次优秀研究生评选工作,表彰和鼓励先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第七章 开放课题与客座人员管理

一、凡申请获准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并来本实验室做研究工作的人员,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开放课题经费可由客座人员完全自带经费、自带为主、实验室部分资助三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由实验室与客座人员单位协商确定。客座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二、为保证开放课题的开展,实验室从运行管理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用于开放课题的资助。

三、开放课题申请的对象: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中相当博士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有关教学和科研工作者,均可按申请。

四、开放课题的公布:根据实验室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研究目标,实验室每年定期在实验室网站上公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

五、开放课题的申请:申请人根据实验室公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15份,并附本实验室1名固定研究人员推荐信和相应课题组组长同意接受的意见,以及本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报实验室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六、开放课题的评审:资格审查通过,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最后再经主任会议批准。实验室将优先批准自带经费,工作基础好,能发表SCI论文的开放课题。

七、开放课题执行协议的签订:申请获准者在接到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批准通知书之后的15天之内,要与本实验室签订“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执行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协议签订之后,其申请获准者为本实验室正式客座研究人员。

八、开放课题和客座人员的管理:开放课题和客座人员的管理实行合作导师责任制。开放课题申请批准后,其原推荐申请的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为客座人员的合作导师,客座人员将进入该课题组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

九、开放课题的实施:开放课题执行期限为1年,执行协议签订之后的6个月内必须执行,如果逾期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则视为自动放弃。在协议执行期间,客座人员开放课题的研究经费先从合作导师的课题经费中开支(自带经费的客座人员经费由自己的课题经费开支)。

十、开放课题的考核:开放课题结束后,开放课题完成人应填写“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课题执行情况结题表”,实验室将对照“开放课题执行协议”,组织由课题组长、分室主任、室务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开放课题评审组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以确定最终开放课题经费补贴额度。在“开放课题执行协议”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开放课题补贴经费将拨给其合作导师。

十一、客座人员来室工作期间,实验室免费提供住房。住房管理按《华中农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执行。

十二、客座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和华中农业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合作导师的领导下,开展课题的研究工作,自觉服从合作导师的日常管理,确保工作时间,定期向导师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导师报告。客座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的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导师协商处理。办理离室手续时,应归还各种所借物品。

十三、客座人员在执行课题期间,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它学术活动,应经合作导师同意后方可,其旅差费回原单位报销。

十四、研究成果的归属:发表论文或成果的归属按已签订的“开放课题执行合作协议”执行。原则上,客座研究人员所获得的成果由本实验室与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发表论文时,必须有本实验室和合作导师的署名,并标注“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第八章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实验室专项经费坚持“厉行节约、保证重点、预算平衡、公开公正”的管理原则。

二、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日常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维护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对外开放共享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科研仪器设备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以及平台建设规划,进行的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六、实验室专项经费到账后,在学校计财处监督和管理下开支使用,设立单独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各类仪器设备和试剂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招投标规定实施。

七、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实验室专项经费的请款和报帐,并建立实验室支出流水帐,以便于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每年年终向实验室室务委员会通报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 获奖成果、优秀论文和重大学术会议奖励

一、实验室每年从运行补助费中提取部分资金,设立“学术会议、学术论文与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基金”,重点奖励高水平论文的发表和标志性成果的获得,支持以实验室名义主持召开国际性或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

二、参照《华中农业大学奖励试行办法》,凡以“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或“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gricultural Microbiology”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的学术论文和获奖科研成果,并且完成人中包括有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或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奖或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特等奖,奖励5万元;获国家一等奖,奖励3万元/项;获国家二等奖,奖励2万元/项。获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特等奖,奖励2万元;获省部级一等奖,奖励1万元。

2.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5万元/篇。

3.凡在SCI刊源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发表1篇,则按影响因子(精确到小数点1位计)×1000元给予奖励。对于所发表的论文产生突出影响力的,可给予特殊奖励。

三、若发表学术论文和获奖成果其署名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则按全额的50%给予奖励;署名为第三完成单位,则按全额的25%奖励;署名为第四以及其后的完成单位,则按全额的10%奖励。没有实验室署名的学术论文和获奖成果,不予奖励。没有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署名的,不予奖励。

四、凡以“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名誉主持召开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将根据会议的规模和影响力给予会务补贴。凡国际会议,国外代表在100人以上的,实验室补助会务费5000元;国外代表不到100人的,实验室补助会务费2500元;主持召开的全国性的大型会议,外单位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实验室补助会务费2000元。

五、发表论文或获奖成果实验室奖金发放每年分二次进行,即上半年六月,毕业生离校前,下半年在寒假放假前。其第一作者本人或指导导师凭发表论文或获奖证书复印件交办公室登记核实,填写《奖励申领表》领取奖金;主办国际性和全国性会议的,要提交会议论文集、会议通知和相关照片到办公室登记核实并存档,然后填写《申领表》领取会务费补助。提交资料不全的,不予发放。

第十章 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管理

一、实验室用房坚持由实验室统一分配和管理,按研究方向和课题组相对集中。根据各课题组承担的科技任务、拥有的人员规模(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博士后等)、近期发展潜力等进行分配。

二、实验室按照“严格管理,高效使用”的原则实行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小型和常用的设备(放置在各课题组内),由各课题组负责管理,主要由设备监管人(固定研究人员)监督管理;对于大型公用设备,由实验室统一管理,设立公用仪器室,并确认每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

三、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设备监管人(老师)和管理责任人(研究生)负责。设备监管人负责本课题组内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监督和责任的落实。负责确定每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经常了解每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开展经常性的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教育,及时教育和纠正使用过程的问题。

四、公用仪器室的设备日常管理由实验室的工程师以及实验室聘任的科研助管负责。科研助管在实验室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和使用工作。实验室工程师主要负责大型专用设备的操作和管理,科研助管主要负责常规公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并承担起自己所负责的公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五、管理责任人负责自己所承担的单台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监督。具体负责仪器设备正确使用的操作规程的制订,检查监督使用者是否按规程正确使用和仪器设备使用后的登记;开发和挖掘设备的使用功能;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保养;对初次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操作前的培训和指导;对不按规定操作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六、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树立爱惜公物,爱惜仪器设备的观念,严禁野蛮操作和不按规程操作,否则实验室将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取消使用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权利。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每个人要自觉接受设备监管人和管理责任人的监督和指导。上机前,要认真读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操作完毕,要认真登记,并自觉做好清洁。初次上机,必须经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操作。发现仪器设备有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责任人和设备监管人报告。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七、因不按管理规定,造成设备损坏,当事人和指导导师要承担其设备维修费,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300元以上,当事人赔偿300元,余额由指导导师从课题经费中支付,最高赔偿金额为1万元。

八、为了促进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每半年要对1万元以上的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进行1-2次的检查,综合评分,并张榜公布。

第十一章 公用实验室管理

一、灭菌洗涤室管理

1.灭菌洗涤室是重点实验室洗涤各种玻璃器皿、培养基消毒灭菌的工作间,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工作间的清洁卫生。洗涤室内禁止聊天、吃东西、吸烟。

2.洗涤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洗涤器皿的要求洗涤。对洗涤过的器皿用自来水清洗干净后例置、干燥后保存或发出或灭菌。对带菌的器皿必须在沸水中煮沸灭菌后才能洗涤,对沸水煮费难以杀菌的带菌器皿需在高温条件下杀菌后再清洗,以防菌液泛溢污染环境。

3.为了保证玻璃器皿的正常周转,各课题组的研究人员必须尽快的将用毕的器皿整齐的放到规定的地方,经洗涤人员核对数目后换回清洗或灭菌后的玻璃器皿。

4.洗涤室工作人员损坏玻璃器皿必须如数申报登记。

5.大型灭菌锅和烘箱由洗涤室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其他人不能自行启用。一般情况下,每天上午10:00和下午3:30时开始消毒灭菌,各课题组研究人员此之前,将所需消毒的物品送到洗涤室,如遇特殊情况可与工作人员商定,做临时调整。

二、会议室管理

1.会议室是供实验室研究人员开展学术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保证充分利用,避免冲突,学术报告室和接待室采取预约登记使用制。

2.凡要使用会议室的,要事先在网上预约登记,按先来后到的原则登记使用。

三、低温操作室使用管理

1.低温操作室主要用于低温环境下的操作试验,禁止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存放。

2.对于部分确需在低温条件下储存的材料和试剂,应事先填写《低温操作室储柜使用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后,交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阶段性实验完毕,使用者应及时清理储存材料,并会同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检查,储柜清洁符合要求的,办理储柜退还手续。实验材料保存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3.凡需要在低温操作室做实验的,应事先向管理责任人预约台面,并做好登记,在管理责任人统一安排下使用操作台面。

4.实验者在使用低温操作室期间,要自觉服从管理责任人的管理和监督,注意保持和维护室内的安全和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严禁野蛮操作。对于不按要求操作的,要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停止其使用。

5.在低温操作室内进行实验操作时,必须保持台面及地面的清洁卫生。尽可能避免将实验试剂或废液滴撒到地板和台面上。实验结束,必须对所使用的台面和地面进行一次全面清扫,并将自己用过的废弃物全部清除掉。

6.在低温操作室进行实验和储存,必须保持室内的干净和储柜的整洁,对于乱堆乱放的,管理人员将视为垃圾进行清理,并对乱放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其使用。

四、光照培养室使用管理

1.凡要使用光照培养室的,应事先填写《光照培养室使用申请表》,经导师签字之后,送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带领实验者到现场,查看设施完好状况,说明培养室使用注意问题,办理交接手续,提供培养室钥匙。

2.实验者在使用光照培养室期间,要切实承担起光照培养室的安全卫生工作,自觉爱护室内设施,严禁野蛮操作。如果发现不安要求操作的,要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停止其使用。

3.在培养室使用期间和实验准备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好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培养土(或沙)进入工程中心实验大楼必须用容器或布袋装好,禁止无袋或无容器堆放。培养钵上土完毕,应及时清除和打扫其它多余培养土(或沙),要保持好灭菌室和培养室的清洁状态。

4.用于实验用的工具、备用培养钵和培养土,必须整齐摆放在培养室培养台下(培养土要用相应的容器和布袋装好),严禁将物品乱摆乱放或培养土到处拨撒。造成到处拨撒的,要罚其将整个培养室、灭菌室和工程中心电梯清扫一次,并由办公室监督执行。

5.培养者在使用培养室期间,不仅要注意实验材料的培养,每周还必须对培养室清扫一次,平时并注意保持其室内和台面的卫生,办公室将定期对卫生状况进行抽查。

6.实验结束时,实验者必须对所使用的培养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地大扫除,并将自己用过的废弃物全部清除掉,还原其最初交接时的状况,再报请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7.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实验者一起到现场检查设备设施完好状况和室内环境卫生情况是否达到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在一天内改正。符合要求的,办理归还手续,办公室将收回培养室的钥匙。

五、同位素室使用管理

1.同位素室是用于同位素保存和操作的专用实验室。凡进入本大楼内的所有同位素试剂必须统一存放在同位素室内,禁止任何人在同位素室以外的其它房间存放和操作同位素。

2.凡新购买同位素试剂到本实验室门卫时,应事先到实验室办公室登记,并借取同位素室门钥匙和同位素保存专用冰柜钥匙,然后将同位素试剂直接从门卫送至同位素室,禁止携带同位素试剂到其它地方停留。

3.暂不使用需要保存的同位素试剂,应标明购入日期,必须存放在同位素时内的专用冰柜内(-20℃)。

4.凡需要使用同位素室操作的,应事先到办公室预约登记。

5.在同位素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带好防护用具,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操作后的废液,要严格到入同位素专用废液保存桶,由实验室统一处理,禁止将同位素废液撒到台面和地面。

7.存入或使用同位素后,都必须认真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六、凝胶—EB染色室管理

  EB室属有毒性实验室,凡入EB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注意安全,严格遵守EB实验室规则,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1EB室严禁堆放杂物,地面、桌面、台面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工作人员不得乱扔乱放纸屑、手套、染色板、凝胶、烧杯、染色盘等实验器具。

2.染色台上放置有染色盘、架、板,水池中有一脱色盘,上述用具只限于在染色台、水池的范围内,严禁放到实验桌上,更不允许拿出EB室。

3.染色盘中的染色液要定期更换,EB浓度要合适(微红),绝不允许无限度加大浓度,否则,影响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盘内要保持干净。胶渣应及时打捞干净。

4.水池主要为脱色、洗手之用,因此水龙头不得用触摸过EB的手或手套开关,否则害人害已。池内严禁扔废胶、纸屑、手套等物,掉入池中的胶必须自己及时清理干净。

5.紫外透射仪为凝胶观察和拍照之用,人人都有维护仪器正常工作和延长仪器寿命的责任。因此,观察拍照过的胶必须及时扔到废物桶中,严禁摆放的仪器上,注明保留时间和姓名,放到染色台上。紫外滤色片是该仪器的重要部件,切忌硬物撞击和划线,观察完毕的胶应用软纸轻轻推下,然后用吸水纸擦去水渍。

6.实验桌面上严禁放置任何带EB的实验器具和材料,此桌为放像机和未污染EB的材料和器具所设置,实验完毕,所有用具必须清理干净。

第十二章 安全保卫及卫生管理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学校法人为一级责任人,实验室分管副主任为二级责任人,课题组组长为三级责任人,课题组内各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员为四级责任人。实验室清洁卫生工作实行卫生管理员责任制,每1个实验室设1名卫生管理员,主要负责本实验室内卫生监督管理。

二、实验室内的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定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和完善操作规程和规范,并积极组织落实;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督促有毒有害危险性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临时保存。各实验用房要建立安全信息牌,明确安全责任人以及室内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对于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要张贴安全警示,划定安全警示线。

三、卫生管理员的职责:组织大家保持好室内的清洁卫生,自觉养成讲文明、爱清洁的习惯,发现不文明和不安全的行为,应给予批评和教育。落实好室内的清洁卫生值日制,坚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做到地面、台面、墙面和门窗干净整洁,工作井然有序。按时参加实验室统一组织的安全卫生大检查和评比活动。

四、凡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实验室聘请的临时工作都必须自觉地做好保密工作。实验室保密内容(不限于此)包括实验材料、菌株、实验记录、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实验数据、科学研究课题的思路、技术路线等,未经实验室同意均不得向实验室以外的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更不得向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如因科研需要必须与有关单位交流的,必须事先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征得实验室同意后方可。否则,实验室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与实验室签订合同时,其合同中必须有与保密相关的合同条款。

五、各课题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的购买、登记、专柜保管和分发使用,装药品的容器应贴标签,注明名称、浓度、责任人、启用日期和贮存条件,其操作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使用后的废弃物应分类临时保存和回收。不得私自将药品带出实验室。

六、有危险的实验室操作时,应使用护目镜、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具。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害气体实验时,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使用浓酸、浓碱具有强烈腐蚀性的,要特别小心切勿使其溅在衣服和皮肤上。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应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并远离火源。装有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开。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七、为了保证实验室和人身安全,所有实验室人员都要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须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华中农业大学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2.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固定位置放置,并根据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

3.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子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并由合格电工进行。使用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在实验室监控时,须切断电源。

4.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临时电源线,确属工作需要架设的,须征得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使用临时电源线时间不得超过15天,到期应及时拆除。

5.电器设备、仪器除日常检查外,每学期须进行一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等情况时,须停止使用,检修保养,不得带故障操作。

6.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规定的电器和保险装置。室内天花板上的电线须安装在阻燃材料的套管内,严禁闷顶架线。

7.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实验需要使用明火及使用电炉时,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烙铁要放在不燃支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8.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开。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9.做易燃液体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有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实验过程中,本人不能离开。在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害气体实验时,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10.实验室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现场存放。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品,要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做实验剩余的一般易燃化学危险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除外),暂时存放量不得超过5kg,超过5kg时,应送学校存放于危险品库内。

11.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入于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在实验台上,不应放置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实验室要保持清洁整齐,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

12.实验人员使用各类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初次使用者,应事先学习和熟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操作熟练的老师和同学的指导下操作。

13.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要保持畅通。

14.要树立防火、防盗、防事故的意识,离开实验室前,要随手关灯、关水、断电、关门。遇到陌生人,要注意盘查。在节假日不使用的实验室,应关闭电源、气源和水源。

15.要保持实验室良好的环境秩序,坚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做到台面整洁卫生,工作井然有序。

16.实验室所有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培训,熟悉实验室安全用具,如喷淋、急救箱、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知道发生意外后如何利用安全用具自救。如遇紧急情况:腐蚀性化学品溅到身上,应立即用喷淋冲洗;发生外伤,应及时利用急救箱的药品消毒和包扎;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总水阀;火源,使用灭火器灭火;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同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并通过最近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撤离现场;盗窃,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校保卫处报警。

五、为检查落实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实验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卫生管理检查,对每个房间安全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分,并张榜公布。

第十三章 剧毒物品管理

一、使用剧毒物品必须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和使用数量,各课题组提出采购计划,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采购人员统一购买。

二、实验室和各课题组双重建立各类剧毒物品购入数,领用数、实际使用数、结余数等明细帐,而且要做到两帐相符,同时帐面摘要栏中必须详细登记品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入库与出库等,以确保剧毒物品清楚确切。

三、各类剧毒物品应按性质分类贮存(一般分为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类别),不得混放。要定期检查和妥善保管。

四、使用的剧毒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剧毒物品应存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要实行三人交叉管理,取出和存放剧毒物品时必须三人同时在场,并应督促严格领用制度,领用时必须有实验室负责人、领用人、保管人签字方可领用。

五、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根据《保密法》和《保密实施办法》,特制定实验室保密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2.实验室分管副主任为实验室保密工作二级责任人,各课题组长为实验室保密工作三级责任人。

3.实验室还未发表或待申请专利的具有潜在重大应用价值和理论成果的技术成果以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研究的实验材料和相关数据为实验室保密工作的重点。对于接触重要实验材料的学生,都要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在学生离开实验室,要将其相应的《实验记录本》、数据和实验材料移交给指导老师。

4.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工作宣传,教育广大教师和学生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主动学习保密知识,经常检查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5.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要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保密数据应保存在专用不上网的计算机和存储介质之中。

6.机要文件和其它需保密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材料,要有专人保管,及时登记,入箱入柜。

7.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好涉及保密内容的文稿和成品。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存留秘密文件、资料。传递文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他人随意翻阅,造成泄密或丢失。

8.在涉外交流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的各项保密制度,承担保密义务。

9.凡需要与外籍人士合作,提供实验室材料的,必须经实验室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10.实验室技术保密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菌株、实验记录、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实验数据、科学研究课题的思路、技术路线等。

11.实验室人员未经实验室和学校同意均不得擅自将实验室的技术秘密向学校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如因科研需要必须与有关单位交流的,必须事先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并征得实验室同意。

12.各类人员进入实验室之前,在与实验室签订合同中,必须有与技术保密相关的合同条款。

附件1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促进本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实验室内,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试验的各类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实验室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小组由实验室主任和从事相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试验的课题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实验室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相关实验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和考核;对相关试验研究的设施、管理规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第五条 从事相关农业转基因课题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下属开展相关农业转基因课题的当事人为第二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评价的申报

第六条 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均须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向学校或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

第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和Ⅱ的实验研究,必须经实验室或学院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审核,报学校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才可开展。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实验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应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报学校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审核后,才可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课题,须根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按学校或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试验时间、地点、规模和安全控制措施开展相应的研究与试验工作。

第十条 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前要在学校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填写备案表,同时抄报实验室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作为在实验室内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凭据。

第十一条 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课题的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必须定期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使其了解生物安全管理的职责、措施和要求,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其相关操作。

第十二条 经审批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课题负责任人应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确定试验地点、安全监控责任人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措施;试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安全性评价相关数据资料,落实安全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开展试验点安全监控。

第十三条 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过程中,应当使用特定的设备或场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废弃物处理和排放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销毁、灭活。

第十四条 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课题组,由课题组负责人对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相应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人员的责任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参与校外单位、试验场站、科研基地开展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除要按有关法规向当地农业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外,还需在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的项目责任人,有义务接受学校、试验所在地区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试验期间和试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试验阶段性总结和审批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过程中,试验材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做好安全记录,发现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遗失、扩散、残留或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和消除,并及时向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依照《华中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实验室每年将配合学校开展二次审批书执行情况检查和若干次不定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在研究、试验或者进口、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学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当事人、负责人和所在课题组,实验室将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转基因生物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工作。

附件2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本实验室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特制定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二条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包括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所指导的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

第三条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十名。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 评 选

第五条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自觉遵守《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手册》的各项规定,关心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乐意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公益活动和管理,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好评。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风、科研能力以及踏实的工作态度,学位课成绩优良,能较好地完成学习科研任务,学位论文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四)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SCI上发表一篇或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期刊上发表二篇论文;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研究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必须有“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以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为导师的署名。

第六条 本实验室研究生在学期间,若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了突出贡献,经指导老师推荐,报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讨论批准,可直接授予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七条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36月份评选。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一)各课题组根据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1-2名候选人,报实验室办公室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评选优秀研究的正式候选人。

(二)实验室组织召开室务委员会和相关导师,由各候选人全面介绍自己学习、科研以及其它方面的情况,评委根据评选条件和候选人介绍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名,最终报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每年评选优秀研究生不超过十名。

第九条 被推荐的优秀研究生人选须填写《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申请表》,经批准后,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条 对评出的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优秀研究生获得者将由实验室统一颁发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证书和奖金1000元。

第十一条 在优秀研究生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自获得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研究生称号起一年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门卫责任制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门卫除严格遵守学校保卫处制定的《教学、科研、办公大楼值班员岗位职责与要求》外,还应该严格履行如下责任:

  1. 门卫要严格执行自己的职责,不能离岗或找人代岗。

  2.非本室工作人员门卫一律不得放行。

  3.严格要求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无一例外换鞋入室。

  4.外来人员(非本校的外来人员,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如有特别事项,必需得到本室被访人员许可,戴鞋套才能进入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出本实验室。

  5.对可疑人员门卫有权对其询问并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

  6.保持门卫值班室周围环境的整洁、干净。

  7.维持车棚自行车停放秩序。

  8.防止门前车辆被盗,防止楼内发生盗窃、火灾等案件或灾害事故。

  9.门卫如遇特别情况应及时电话通知学校保卫处和本实验室办公室。

  10.不允许在值班室内做饭。

  11.当班时,不允许看电视、听音响,不允许坐在休息室内闲谈,不允许从事于门卫工作无关的其他任何事情。

  12.不允许在值班时打瞌睡、精力不集中。

  13.门卫失职按本室管理手册违章处理。严重者,取消门卫资格。

  14.对门卫失职渎职影响本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应追究门卫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15.服从本室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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